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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拍狼休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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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了该怎么办?(因狗纠纷事例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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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08-12-5 10:22: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枣庄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中国雪獒</i>在2007-10-15 8:15:00的发言:</b><br/>不用管它就好了。告他偷狗。在把价钱说高点。先报案。等警察处理。被咬的人在拿出不想偷狗的证据。你的朋友什么破家的。一个人想去就去。没有门的 </div>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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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08-12-22 10:52: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福建漳州
<p>这只能说亏钱</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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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2 20:15: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台湾
<p><b>高加索犬咬傷人 狗主人吃官司 </b></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strong>&nbsp;</p>
<p><strong></strong>&nbsp;</p>
<p>此案還在法院告訴中</p>
<p>發生事後有去台北縣新店的馬場探望小虎</p>
<p>以下是8個月大的小虎</p>
<p>&nbsp;</p>
<p> <br/> <br/> <br/> <br/></p>
<p>&nbsp;</p>
<p>台北縣新店山區一間馬場養了一隻台灣少見的高加索犬,去年8月附近一名蔡姓鄰居騎車經過,被突然衝出來的狗撲倒在地,狗主人認為鄰居私闖土地不肯道歉,民眾則說是狗亂跑攻擊人而告上法院,最後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將狗主人依過失傷害及傷害兩罪起訴。<br/>看到陌生人,先叫的幾聲示警,巨大的身形讓人看了不寒而慄,這隻外號小虎的高加索犬,8個月,去年8月因為撲倒隔壁巷子的邱姓鄰居,被一狀以傷害罪告上法院,不過主人一說到這件事,就滿腹委屈。<br/>被告太太:「他騎摩托車上來,外面沒有路燈,我們後面這根不會亮,私有土地,這上面算私有土地。」<br/>狗主人說,巷子裡就他一戶,對方趁著黑夜闖入馬場,居心叵測,被發現後還惡人先告狀,揚言要找人來處理,一直到警方前來協調,對方才肯離開,現在檢方以過失傷害及傷害罪嫌起訴,讓他們很不服氣。<br/><br/>不過告人的邱家說法又不同,告訴人父親邱正富:「我兒子在下面玩,騎車到上面一條路,不曉得是他放狗,還是怎樣,咬我兒子這邊一個大洞。」<br/><br/>指著兒子當時被咬的部位,邱先生現在想起來還覺得心疼,他說當時對方態度這麼硬,現在想和解已經來不及。</p>
<p>&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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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08-12-24 11:2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绍兴
[em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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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08-12-26 19:02: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绍兴
你的狗需要须要学一点文化,在法律范围内受权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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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08-12-28 14:3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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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09-1-5 12:12: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新疆克拉玛依
拉出去斩了^^^^^^^那是不可能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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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表于 2009-1-10 02:36: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门
110[em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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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09-1-23 19:4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贵阳
是他酒后闹事,最烦酒鬼了,活该被咬,但是可能h还是要赔点吧,可能不是一点的问题了,屁股i都没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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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09-1-29 11:3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如果人家是通过正常方法进你家,被咬当然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非正常〔如翻墙、撬锁)就不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9 11:40: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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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09-1-29 11:4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人主动攻击小偷要负责,狗咬死不用(当然,是在小偷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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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09-2-3 02:1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那人活该,不过狗主人免不了赔点钱 [em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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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09-2-27 17:2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梅州
[e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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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09-3-2 21:53: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钱是肯定要赔的&nbsp;&nbsp; 只怪你家的狗没有喝醉&nbsp; 不然就不会有这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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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发表于 2009-3-3 12:1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梅州
[e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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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发表于 2009-3-12 18:0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徐汇区
[em63]要咬就咬死一次赔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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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发表于 2009-4-4 13:0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拍狼休昂</i>在2008-2-23 14:07:00的发言:</b><br/>
<p></p>
<p>最後是我朋友</p>
<p>1.除了請一個看護去醫院照顧他</p>
<p>2.負擔他全部醫藥費用</p>
<p>3.買了一套全新衣物</p>
<p>4.包了1包台幣12000元紅包</p>
<p>雙方達成合解</p></div>都做到这地步了,能不合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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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发表于 2009-4-17 13:51: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盐城
参照民法通则及若干意见中动物致人损害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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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09-5-2 22:0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珠海
我试过,我狗咬人裤子,人一点事没有都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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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发表于 2009-5-9 09:2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天津
如果连这种人都不咬就该吃狗肉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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