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犬俱乐部-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猛犬网站

 找回密码
 猛犬俱乐部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拍狼休昂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狗咬人了该怎么办?(因狗纠纷事例经验分享)

[复制链接]
21#
发表于 2007-10-21 22:35: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渝北区
最好的办法,让他羊好伤,并让他在清醒的时候,和狗狗重新来一次,如果他有本事,就咬狗好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2#
发表于 2007-10-22 19:5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恩施州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李寻欢</i>在2007-10-21 22:35:00的发言:</b><br/>最好的办法,让他羊好伤,并让他在清醒的时候,和狗狗重新来一次,如果他有本事,就咬狗好了。</div><p></p><font size="6">哈哈~~~~~支持!</font>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07-10-25 09:37: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GG是正当防卫,还有,如果不是正当防卫,你赔点钱就结了,很简单。
猛犬俱乐部温馨提醒使用中介先验狗 后付款安全。确保您的交易受最大的安全保 点击阅读《中介规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07-10-25 09:3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最好的办法,让他羊好伤,并让他在清醒的时候,和狗狗重新来一次,如果他有本事,就咬狗好了。
好主意!算我家的狗一只![em01][em1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5#
发表于 2007-10-25 09:45: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都是扯淡,千万别闹到警察那里去,否则你的狗必定要处理,据我所了解中国的城市几乎都有条令禁止养中亚、高加索等猛犬,所以你就别搞大。
是啊!我怎么忘了!建议你和我一样,带着狗到管的不严小镇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
发表于 2007-10-25 09:5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法律不公哉!!!!!!!!!!!!!!!![em16][em16][em1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07-10-29 10:51: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南阳
[em0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2007-11-3 14:1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阿拉善盟
<p>从某些意义上说,禁狗令帮了小偷的忙!</p>
是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4 17:5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台湾
<p><span style="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24px;">看門犬傷人 飼主判賠77萬 <br/>華視 <a href="http://news.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071102919053" target="_blank"><font color="#7721a5">http://news.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071102919053</font></a>
                </span></p><p><span style="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24px;">TVBS<a href="http://news.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071102918898">http://news.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071102918898</a><br/>家裡有養狗的民眾要注意了!台北市一位曹姓女子,在庭院養了四條看門狗。雖然在大門附近掛上了內有惡犬的標示,但還是有民眾不小心誤入被狗咬傷,併發蜂窩性組織炎,受傷民眾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曹姓女子沒有善盡主人防護的責任,判決她被須賠償受傷民眾77萬元新台幣 <br/></span></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2007-11-6 18:16: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温州
唉 现实社会总对养狗人不公啊 [em06][em06][em06][em06][em0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1#
发表于 2007-11-13 09:0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aozhu</i>在2007-10-12 20:12:00的发言:</b><br/><font size="6">这个人向狗申请咬他,狗只是答应他而已.在我们这里,这叫捅狗牙,挨咬活该.[em05]从法律角度上讲,也不用承担责任.</font><br/></div><p></p>[em17][em17][em17][em17][em17]加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
发表于 2007-11-15 17:4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黑龙江佳木斯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aozhu</i>在2007-10-12 20:12:00的发言:</b><br/><font size="6">这个人向狗申请咬他,狗只是答应他而已.在我们这里,这叫捅狗牙,挨咬活该.[em05]从法律角度上讲,也不用承担责任.</font><br/></div><p></p>[em17][em17][em1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
发表于 2007-11-16 10:03: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郑州
<p>前一段我邻居两口子打架,我拉架的时候男邻居拉扯了我两下,被我家罗威咬伤,万幸的是我制止及时,没出什么大问题,他的胳膊缝了3针。我拿了一千块钱给他,推让一会他要了500。</p><p>即使不是我们的错也不是狗的错,但现在讲的是人道主义。出点钱算了。人都是将心比心的</p>
猛犬俱乐部温馨提醒使用中介先验狗 后付款安全。确保您的交易受最大的安全保 点击阅读《中介规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4#
发表于 2007-11-26 15:4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台州
赔人民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5#
发表于 2007-11-30 22:17: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台州
<p>就是咬人才是好狗吗</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6#
发表于 2007-12-1 01:3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东莞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奔雷手</i>在2007-11-13 9:08:00的发言:</b><br/><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aozhu</i>在2007-10-12 20:12:00的发言:</b><br/><font size="6">这个人向狗申请咬他,狗只是答应他而已.在我们这里,这叫捅狗牙,挨咬活该.[em05]从法律角度上讲,也不用承担责任.</font><br/></div><p></p>[em17][em17][em17][em17][em17]加精!!!!!!!!!!!!!!!!!!!!!!!!!!!!</div>聊人者賤,打死無怨![em02][em08][em3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7#
发表于 2007-12-1 01:41: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东莞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汉扎西</i>在2007-11-3 14:18:00的发言:</b><br/><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p>从某些意义上说,禁狗令帮了小偷的忙!</p></div>是啊!!!</div><p>養隻又小又兇的</p>[em22][em2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8#
发表于 2007-12-10 21:43: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宁波
<p>台湾和大陆一样,是大陆法系的, 保护私有财产上不像英美</p><p>所以说 还是私了好 </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9#
发表于 2007-12-15 11:01: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font size="7">有结果了吗?</font>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0#
发表于 2007-12-21 18:5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潍坊
自己认倒霉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猛犬俱乐部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猛犬俱乐部 猛犬 猎犬 卖狗 买卖 ( 鲁ICP备18040451号-2 )

鲁公网安备 37021102000950号

GMT+8, 2024-4-28 23:58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