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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2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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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徐州
<p>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都相继颁布了有关养犬的规定,郑州还成立了文明养狗联盟。对于动物伤人案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仍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进一步加以规范,主人必须对饲养的动物实行有效监护,一旦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主人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对流浪猫狗的管理和饲养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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